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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世发律师亲办案例
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定作人、转包人责任认定
来源:王世发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3-25
浏览量:835

案例一

原告:J公司;被告:陆某

2016年12月24日,原告J公司雇佣人员徐某和受害人唐某等拆除广告牌,并租用被告陆某的流动式汽车吊进行作业,日工资700-800元。

12月27日作业时,按照工作流程,先由被告陆某操作汽车吊用钢丝吊起吊篮,将站在吊篮里的唐某和徐某两人吊起至广告牌架处,使用电焊或磨光机将广告牌架连接处分割,并割断骨架连接墙体的膨胀螺丝,之后汽车吊将两人吊放到地面,再由汽车吊吊住分割好的骨架,最后由站在楼顶上的人员将楼顶上的骨架与墙体连接膨胀螺丝割断,让汽车吊将整条骨架吊至地面。

按照这样的作业方法,在拆除第三条广告牌架时,汽车吊突然发生机械故障,导致钢丝绳瞬间滑落,致使被汽车吊吊起8-9米的吊篮瞬间摔落至地面,造成站在吊篮里作业的唐某当场死亡,徐某受伤送医救治。事故发生后,经派出所调解,原告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书,协议签订后,陈某向受害人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780000元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原告J公司同意在78万元内确定与被告之间的赔偿责任。

案例一中,原告J公司与被告陆某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关系;原告J公司与受害人唐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。

具体来说,案例一适用按份责任。具体分析如下: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0条规定,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本案中,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汽车吊发生机械故障,被告陆某作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,车辆发生故障系因其未尽到管理保养的义务,其当然负有主要责任;原告J公司作为定作人,其选任该无特种车辆操作资质的被告陆某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;受害人唐某在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,其本身也存在过错,原告J公司作为受害人唐某的雇主,其未给雇员自己准备切实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,高空作业未建脚手架、未设置安全绳,亦存在过错。

综合考虑三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事故发生后果的关联性,最终法院酌定由被告陆某承担事故50%的赔偿责任,原告J公司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剩余的20%由受害方自行承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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