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:张某于201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,并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。2013年12月张某与同事李某因记录产品数量发生矛盾,李某在工作期间到张某所在生产小组的机位旁,与张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相互撕打,双方均造成轻微伤。事发后,经派出所处理,分别给予李某、张某罚款 200元。张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,张某上诉后撤诉。2014年1月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,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,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张某不服,申请仲裁,仲裁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。张某不服,故诉至江西省某市A区人民法院,法院审理了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,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赔偿金、工资18000元。
律师解读:
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本案中张某虽然在工作期间与李某发生打架纠纷,但李某已经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承担主要责任,公司以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,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,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。 因此,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8000元(2000元×2年×2倍)及支付未能上班期间的5个月的误工工资10000元(2000元×5个月),合计18000元。
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,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,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。